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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消防通道骨折,物业该不该担责?


    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骨折。

  

    于是,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物业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走消防通道摔骨折他起诉大厦物业

  

    王波在沈阳某大厦一写字间工作,2015年7月中旬,他下楼准备外出,大厦A座的电梯无法乘坐,他便到B座乘坐电梯,因B座的电梯停用,无奈他经消防通道下楼。

  

    王波回忆,“由于当时消防通道楼梯感应灯不亮,加之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导致他下楼时摔倒。”王波摔伤后被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期间他住院治疗20天,被确诊为右胫腓骨骨折;2016年12月王波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9天,进行骨折内固定装置术。

  

    王波称,“出院后多次找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现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确定后赔偿。

  

    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王波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是,物业公司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符合规定要求,大厦内包括电梯及消防通道的感应灯等公共设施均正常使用,物业已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大厦不是物业公司所建,大厦内消防通道的建设,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仅为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还辩称,“王波受伤与物业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且王波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他人无关。”

  

    焦点:物业公司对他摔伤是否有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王波主张消防通道的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的问题,鉴于物业并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且电梯停用与王波摔伤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王波仅通过其单位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证明物业对其摔伤具有过错;王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日前,法院驳回王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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